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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規(guī)定
中國科學院蘭州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管理辦法
一、總則
1.本管理規(guī)定所稱信息,是指分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2.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是:依法依規(guī)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我單位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切實提升工作透明度、提高管理服務水平,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營造有利于科技創(chuàng)新的良好輿論氛圍和社會環(huán)境。
二、公開的范圍
1.分院信息分為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種類型。
2.應主動公開信息包括:信息公開規(guī)章制度、組織機構、年度報告等工作信息;分院基本情況、機構設置、規(guī)章制度、發(fā)展規(guī)劃、八項主要職能落實情況、工作進展、表彰獎勵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3.不予公開信息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涉及科研秘密、工作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公開的其他信息。
4.主動公開信息、不予公開信息之外的信息,為依申請公開信息。
三、機構與職責
1.綜合處是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和工作機構,負責分院信息公開工作的推進、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以及分院信息公開的日常協(xié)調和組織實施。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所在地區(qū)院屬單位信息公開工作的協(xié)調和督促。
2.分院各部門負責本部門職能范圍內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3.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擬訂信息公開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并推進落實;擬訂信息公開的工作規(guī)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并及時更新信息公開指南、信息公開目錄和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組織協(xié)調各處室對相關信息的審查、報送與公開;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運行;接受并處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完成與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工作。
4.分院各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信息,所公開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5.分院安全保衛(wèi)保密辦公室負責總體指導各部門對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督促檢查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責任落實情況。
分院各部門在公開業(yè)務范圍內的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分院各部門業(yè)務范圍內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因涉及國家秘密不能公開時,應當報分院安全保衛(wèi)保密辦公室確定。
四、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1.分院各部門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對擬公開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核實后,根據信息內容和受眾特點,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中國科學院蘭州分院網站;分院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體平臺;新聞發(fā)布會和其他相關會議;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設施;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2.分院各部門應主動公開的信息,相關部門或處室應當在該信息形成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關責任部門或處室應當在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開的信息內容發(fā)生變更的,相關責任部門或處室應當自信息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更新有關信息。
相關部門或處室公開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應提前商院機關或分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統(tǒng)一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或做出變更的,應報院機關或分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備案。法律、法規(guī)對該類信息公開與變更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3.除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向分院申請獲取有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工作機構代為填寫信息公開申請。
信息公開申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信息的內容描述;申請公開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請公開的目的和用途。
4.對于信息公開申請,分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將申請轉有關部門或處室,該部門或處室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反饋意見,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答復。如有關部門或處室需延長答復期限,該部門或處室應當作出說明并經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意,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5.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同意公開的,可以公開;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第三方在要求期限內未作答復的,視為不同意公開。但是,有關部門或處室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商院機關及分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提供的相關信息不準確的,有權要求予以更正。分院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單位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7.分院對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進行加工、統(tǒng)計、研究、分析或者其它處理。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盡量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相關信息。
8.分院處理信息公開申請所需的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原則上在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日常辦公經費中安排;因數額較大無法安排而確需收費的,執(zhí)行國家相關主管部門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標準和程序,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申請公開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減免其相關費用。
五、監(jiān)督和保障
1.分院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主動公開信息的情況;依申請公開信息和不予公開信息的情況;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因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2.綜合處負責對分院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察審計部門負責對機關信息公開工作中涉及違法違紀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分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分院監(jiān)察審計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部門或處室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4.分院各部門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院責令改正。涉及違紀違法的,由監(jiān)察審計部門對部門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guī)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不及時更新公開的信息內容、信息公開指南和信息公開目錄的;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信息的;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六、附則
本規(guī)定由綜合處負責解釋。
本規(guī)定自分院院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并發(fā)布之日起施行。